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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7月31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月9日经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3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于2016年10月25日,协助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4月19日和5月14日,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还专门赴施秉县实地进行了调研。

  2018年6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是目前我省四个世界自然遗产地之一,其独特的白云岩喀斯特地貌,不但具有较高美学价值,而且对于地质科学也具较高研究价值。黔东南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是必要的。《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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