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第四条修改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真实性和整体性。”
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市级、县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省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4.第十二条中的“并鼓励和支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好以下工作”修改为“并开展好以下工作”。
5.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市级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县级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编制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保护规划应当征求当地公众意见,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非营业性大型演艺活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备案。”
7.第三十五条中的“限期恢复原状”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恢复原状”统一修改为“限期改正”。
8.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9.删除第四十一条。
1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