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7月31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5月2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法工委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安顺市为加强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安顺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第四条修改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真实性和整体性。”

  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市级、县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省级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4.第十二条中的“并鼓励和支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好以下工作”修改为“并开展好以下工作”。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非营业性大型演艺活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备案。”

  6.第三十五条中的“限期恢复原状”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恢复原状”统一修改为“限期改正”。

  7.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