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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大数据安全保护”修改为“大数据安全管理”;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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