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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7月31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法工委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省人大内司委、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加强对大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

  2.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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