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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条例》中的“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2.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织金古城内”修改为“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

  3.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文物”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4.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5.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

  6.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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