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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一条中的“为了”后增加“发展”。

  2.第二条中的“品种选育”前增加“科研”。

  3.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列入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范围的土地承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第十九条中的“未经登记”修改为“未经登记的”。

  5.第二十九条中的“引人误解”修改为“误导性”。

  6.第三十三条最后增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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