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2019年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一条中的“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修改为“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
2.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3.第七条第一款“扶持”后增加“和服务”。
4.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范围的土地承包者给予适当补偿。”
5.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不再分装包装的种子”修改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6.第三十三条中的“应当健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修改为“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
7.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农民”修改为“种子使用者”。
8.第四十七条中的“生态类型”修改为“作物生态类型”。
9.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建设南繁基地,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10.第五十二条调整作为第五十条。
11.第五十九条删除“和所属种子管理机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