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立法联系点就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19年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除第七条。

  2.第十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并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3.第十三条调整作为第八条。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及农作物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修改为“以及常规作物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6.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7.第二十四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第三十条修改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9.第三十八条删除最后一句。

  10.第四十四条最后增加“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11.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内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繁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南繁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制定南繁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促进南繁可持续发展。”;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南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繁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南繁发展规划,指导南繁单位、个人进行科研项目和资金申报、种子检疫申报及调运,办理南繁报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转基因监管等工作。”原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12.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删除第三款。

  13.删除第六十条。

  14.《条例草案》中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统一修改为“国家公布”。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