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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5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芹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对实现农业产业优质高产具有重要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发展现代种业,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保障。我省脱贫攻坚正处于关键时期,推进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仍然是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农作物种子的真伪优劣,直接关系着农业产业发展的成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和同步小康的实现。《条例(草案)》的制定,契合了党中央、国务院发展现代种业的战略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实际,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特色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在依法规范我省种子市场与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保护品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施行时间较长,特别是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后,一些内容与《种子法》规定相抵触,《条例》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与之相衔接,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省种业发展的要求,另外,《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也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为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农作物种子的“放管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种业发展,重新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9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贵州省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起草组,开展立法起草调研工作。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修文县、息烽县,安顺市平坝区、西秀区,黔东南州岑巩县、三穗县及甘肃省、海南省等省内外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售种、用种单位和群众进行交流座谈,了解分析研究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并征求九个市(州)人大、有关县人大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借鉴吸收总结省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起草小组就《条例(草案)》开展了十几次讨论修改,并经委员会第七次全会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种质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资源,事关生物遗传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也是农作物更新、换代、选育的原始材料,对未来农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我省由于特殊的立体气候,农作物种质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传统原生态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特色优势种质资源,不少品种具有绿色、优质特性,蕴藏着大量的优良基因,是珍贵的物种资源,有的已被列为我省农业产业重点发展产业。但是,由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投入等能力较弱、有效利用不足,被随意盗卖、采挖、破坏种质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已经消失,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为此,《条例(草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存、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对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监管

  针对已经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完善和细化了《种子法》的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宜推广种植销售的情形,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款,为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用种安全,遏制引种者的恶意备案提供了保障。

  (三)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

  根据我省实际,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认定机关有权根据其申请内容对认定的品种性状发布据实公告,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同时鼓励在规模推广前进行适应性试验。完善了《种子法》的缺憾,结合省情,切实保证用种安全,为我省下一步探索、细化全面有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关于农作物品种跟踪评价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进行全程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种子质量追溯机制,依法推进我省对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用种实施有效监管。

  (五)关于健全种子质量检测机构

  由于机构改革后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的是具体的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则主要承担全省的种子质量的常规检测、转基因检测、种子质量纠纷仲裁鉴定等技术工作。我省种子质量检测实行分级检测原则,按照该原则,省级检测机构重点从事转基因和分子检测、真实性检测;市、州一级检测机构主要承担种子质量“三项指标”的检测。从“九五”种子工程开始,农业农村部陆续对我省投入七个地区级检测机构,包括省种子站、遵义、安顺、黔南、毕节、铜仁、黔西南地区,大大提升了我省种子质量检测能力。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配备相关装备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六)关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

  为保障生物安全,增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法制意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南繁建设

  《条例(草案)》根据近年来国家南繁发展战略要求,明确了南繁建设和管理机构职责,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南繁建设与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南繁发展规划,加强南繁基地建设和保护,促进南繁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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