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就《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据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为确保《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更好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促进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8年6月,省人大内司委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贵州民族大学等单位成立起草组启动立法工作。今年1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后,承接《条例(草案)》组织起草工作。期间,起草组深入贵阳市云岩区、清镇市,黔南州贵定县、福泉市,毕节市七星关区等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妇联调研,听取意见。《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直相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按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审查评估工作机制要求,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组织开展了性别平等审查评估。结合反馈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的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一)细化政府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建立、四纳入”的工作职责,即建立由行政、司法等部门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将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细化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妇儿工委)的统筹职责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鼓励民间采取特色措施调解家庭矛盾。我省基层“村(居)调解队”、“巾帼调解队”等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条例(草案)》结合实际,作出了鼓励和倡导各地采用符合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方式调解家庭纠纷、化解家庭暴力的规定。
(三)强化告诫制度。在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条例(草案)》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强化告诫的教育警示作用。
(四)严格公职人员管理。为更好发挥公职人员表率作用,在《条例(草案)》第二章中明确,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第三章中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职人员的告诫书送达、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五)增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规定。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年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