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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关于《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9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芹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古树名木大树,保存了弥足珍贵的自然生态物种资源。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积淀,是有生命力的悠久文化象征,又具有自然资源遗产的宝贵价值。我省古树名木大树较为丰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均分布有古树名木大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护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上,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大树法制保护与管理尤显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在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一些项目施工单位保护意识不强,损害、随意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大树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养护责任主体以及养护责任措施难以落实,致使古树名木大树得不到有效养护。三是缺乏必要的保护经费。多数市、县没有古树名木大树保护专项经费,古树名木大树的资源普查、监测、建档、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开展。四是对破坏、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弘扬先进生态文化,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7年,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林业局、原省政府法制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共同参与的起草组,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先后赴陕西省开展了立法调研,学习了省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到贵阳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开展省内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全省各市(州)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群众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征求了9个市(州)人大及部分县(区、市)人大的意见建议,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古树名木大树的定义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和大树进行了定义,《条例(草案)》借鉴了这些规定,并结合我省多年来对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将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认定为古树;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文化价值的树木认定为名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认定为大树。同时,规定了对古树、名木和大树的认定,需经法定的程序,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以确保古树名木大树认定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二)关于古树名木大树的养护制度

  因为存在有害生物危害、人为损害、自然灾害、生存环境破坏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古树名木大树生长衰弱、濒危或者死亡。《条例(草案)》规定了对古树名木大树实行养护责任制,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标准、确定养护责任主体,明确了养护责任,并通过签订养护协议的形式明确具体到某株树的养护责任,从制度上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养护责任主体以及养护责任难以落实的难题,让古树名木大树得到有效养护。

  (三)关于古树名木大树的分级保护与管理

  对古树树龄的鉴定是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专业性强且技术难度高。现有的技术准确的鉴定方式是对古树打生长锥,但这一方法对古树是一种损害。为减少因严格鉴定古树树龄对古树本身造成的损害,也考虑到我省古树资源的稀缺性,为更好地保护古树,我们对百年以上直至千年的古树统一实行一级保护,不分级。另外,由于我省名木较少,也确定为一级保护。对于大树实行二级保护。并根据保护级别的不同规定不同的保护类别。

  同时,为了有效遏制和制裁实践中存在的随意移植古树名木大树,任意处置死亡古树大树,甚至为了牟取巨额利益,故意将经济价值较高的古树大树人为故意破坏致死等不法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古树名木大树确需移植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死亡处置管理及其擅自移植和处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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