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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改、废止有关法规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个决定》和《修正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关于涉及机构名称条文的规范表述,按照《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名称进行修改,作为文字技术处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六项中的“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一项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申请采集证。其他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4.关于《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二项中的“但是国家确定的土地和林木除外”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项修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项中的“污水排入截污沟许可证”修改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删除第三项第三款,并对应删除原第十二条第四项和原第十三条第四项。

  6.关于《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项中的“(四)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四)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增加一项作为原条文第五项,内容为:“(五)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1.第三项中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修改为“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第四项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增加“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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