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改、废止有关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关于抓紧完成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提出清理的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贵阳市、毕节市人大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9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两个决定》和《修正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贵阳市、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规专项清理要求,对相关生态环保法规作出修改或废止是必要的,《两个决定》和《修正案》均体现了维护法制统一要求,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关于涉及机构名称条文的规范表述,按照《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名称进行修改,作为文字技术处理。
2.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一项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申请采集证。其他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3.关于《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二项中的“但是国家确定的土地和林木除外”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项修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项中的“污水排入截污沟许可证”修改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删除第三项第三款,并对应删除原第十二条第四项和原第十三条第四项。
5.关于《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项中的“(四)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四)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增加一项作为原条文第五项,内容为:“(五)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1.第三项中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修改为“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第四项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增加“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