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到福泉市、玉屏自治县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云岩区、雷山县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19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阅读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3.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全民阅读计划,明确全民阅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推进全民阅读工作。”
4.第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支持和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开放、运营、使用和维护,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农家书屋、基层图书馆(室)、公共阅报栏等全民阅读设施,推动农家书屋和基层图书馆(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资源整合。通过农闲时节的道德讲座、乡村读书会、专家远程教学等形式引导农民阅读。”
5.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符合学生需求的阅读专区,购置适合学生阅读的图书和产品;开设指导学生阅读经典著作的相关课程,引导和鼓励学生进行纸质阅读,科学运用数字阅读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小学开设阅读课。”
6.在第十五条中的“农村学校”后增加“民办学校”。
7.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出版发行单位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应用多媒体阅读产品,推广网络阅读、电子阅读和电视阅读等数字阅读方式。”
8.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