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8年9月1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进行调研,听取县图书馆等单位的意见。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市社区的社区书屋、公共阅报栏、公共阅报屏等全民阅读设施。鼓励居民住宅区自建漂流书屋,通过阅读朗诵等活动促进全民阅读。社区书屋、漂流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2.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家书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业。”
3.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修改为“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培训”;第二款中的“引导学生进行纸质阅读”修改为“引导和鼓励学生进行纸质阅读”;第三款修改为:“幼儿园应当创造适合幼儿的阅读环境,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图画书,满足幼儿的阅读兴趣。”
4.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实体书店设置阅读专区,配备阅读设施,组织公益性全民阅读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6.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和专栏专题等方式,挖掘和宣传阅读典型,推荐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宣传全民阅读活动。”
7.第二十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家机关”。
8.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培育良好家风,开展科学家教”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通过带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
9.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0.第二十六条中的“应当为实体书店预留经营场所”修改为“应当为全民阅读设施预留场所”。
11.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具备条件的公共图书馆”修改为“公共图书馆”。
1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1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