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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8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高到事关国家兴盛、民族伟大复兴的地位,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民阅读工作,全省多次开展丰富多样的阅读活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但我省全民阅读工作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长效工作机制,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不明确,指导监督机制不健全,协调难度大。二是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城市欠缺一定的阅读设施,特殊群体、城市居民贫困农户的基本阅读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城市开展的阅读活动不够丰富,乡镇开展活动很少,村寨开展活动更少。四是虽然我省已经建立了涵盖所有行政村的农家书屋,但绝大部分农家书屋缺少专人管理,功能没有完全发挥,一些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设施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为深入推进我省全民阅读工作,加大全民阅读活动推广力度,保障各方面各群体的阅读权益,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8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省内多地进行调研,形成了初稿。2017年7月12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福建省、广东省和我省贵阳市、安顺市、铜仁市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各人民团体、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的意见,并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18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全民阅读活动领导机构。2016年4月,我省成立了以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等31家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民阅读工作的重大事项。如何做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既分工明确,又协同推进,同时考虑到机构改革后,新闻出版职能将划到党委宣传部门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二)关于全民阅读活动的推广与促进。为夯实全民阅读基础,营造全民阅读氛围,促进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全民阅读计划,明确全民阅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培育和巩固当地特色阅读品牌。《条例(草案)》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图书馆、学校、社区、农家书屋、书店、家庭等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作出规定,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少年、残疾人、老年人、基层部队等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阅读活动的开展。

  (三)关于全民阅读服务与保障。推进全民阅读,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规划时,应当为实体书店预留经营场所;对因城乡建设需要重新建设全民阅读设施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草案)》围绕阅读资源整合共享、阅读场所和设施、阅读志愿服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监督考核等方面制定了若干服务与保障的条款。在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式下,《条例(草案)》也要求、倡导相关单位积极应用新的信息技术发展数字阅读资源,以促进数字阅读和阅读便利化。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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