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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一是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对村民委员会如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了村寨规划编制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和报批程序,要求编制村寨规划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村民参与,保持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文化特征。三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村寨建设原则、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申请程序和要求。五是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一是规定了农村公路的范围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管养机制,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三是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四是对农村公路养护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推行多元化的模式,并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以上两个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黔南州和务川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黔南州和务川自治县进行了反馈。2020年5月8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两个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制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利于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地区村寨规范有序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制定《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有利于促进务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助力务川农村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两个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两个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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