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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一条中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后增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3.第十二条中的“鼓励、引导”修改为“鼓励和支持”。

  4.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建设与管理”。

  5.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娱乐、文化交流和传播、文化展陈展示、科学普及、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化遗址遗产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6.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内容为:“省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原第二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后增加“老年人活动中心”。

  7.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的地点选址。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第二款“安全实用的要求”后增加“体现地方特色”。

  8.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历史文化和艺术欣赏、科普活动等进校园。”

  9.第五十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

  10.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位置对调。

  11.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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