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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到安顺市、雷山县、丹寨县、三都县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0年5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将第二款单列作为第五十七条。

  2.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原第二款单列作为第五条,原第三款单列作为第七条。

  3.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长征文化和地域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4.原第十条中的“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单列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内容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科学、节能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要服务、监管并重,注重提升效能。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地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

  6.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7.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有序开放,探索共建共享模式,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的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设施、服务内容和时间。”

  8.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民族文化、生态文化、长征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艺术欣赏、科普活动等进校园。”

  9.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保障和监督”。

  10.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11.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2.删除原第四十四条。

  13.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句末增加“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

  14.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捐赠产品”后增加“和公益创投、公益众筹”。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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