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2020年6月18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主管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园林”二字。
4.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每年”修改为“定期”。
5.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在指定地点取水并按生产用水定额缴纳水费”修改为“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6.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7.删除第三十二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逾期不改正的”。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