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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以来,我省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矛盾纠纷140万余件,调解成功13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排查纠纷51万余件,预防纠纷34万余件,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大发展,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较为原则,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明确。同时,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成果和成熟经验需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经费保障不力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等。为此,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2月,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赴江苏省及我省贵阳市、遵义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和省司法厅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形成《条例(草案)》。经2019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会议要求,省司法厅商相关部门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多样,传统的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巩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产生。为使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条例(草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小组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

  (二)关于人民调解员。为解决人民调解员流动性较大、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规定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同时,明确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其适当报酬或者补贴。

  (三)关于人民调解的保障。《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相关工作。

  (四)关于调解程序。《条例(草案)》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如何处理、人民调解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定、人民调解的一般程序等内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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