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结束后,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审议结果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审议结果报告第四项中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能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后”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
2.有个别组和其他组个别委员提出将石灰岩资源税税率由3元/吨调整为2元/吨,经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石灰岩的具体税率仍按照审议结果报告修改调整的2.5元/吨确定。主任会议审议后,按照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提出:维持3元/吨的意见,这是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意见,已充分考虑了水泥及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税率标准。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省人民政府提案提出的石灰岩资源税税率为3元/吨的标准。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