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对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决定,统筹考虑了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将《决定草案》名称修改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
2.将《决定草案》中的“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修改为“为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3.第二条中的“粘土”修改为“其他粘土”;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水泥行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将石灰岩资源税税率由3元/吨调整为2.5元/吨。
4.删除第三条中的“之一”;第一项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后”。
5.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