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2020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主任委员王秉清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列入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财经委派员提前参加了《决定(草案)》起草、修改等相关工作,收到《决定(草案)》后立即组织开展研讨,查阅相关资料,采取书面发函和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征求九个市(州)人大、省直相关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统筹考虑我省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合理设定我省资源税税目和税率,明确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细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和开采尾矿情形下的免征减征税办法。《决定(草案)》与我省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决定(草案)》中“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修改为“为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2.在第二条“粘土”前增加“其他”;删除第三条中的“第五条”。
3.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后”。
同时,建议对《决定(草案)》文本作文字、格式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