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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赴毕节市、黔西县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0年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推选或者聘任。”

  2.第二十条第二款句首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删除第三款。

  3.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其他不得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

  4.第五十七条中的“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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