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9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小山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以下筒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是全国盐纯销区之一。1997年,我省颁布实施《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建立了以食盐生产销售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只有贵盐集团一家省级批发企业,承担全省盐产品包括食盐的批发、零售业务。贵盐集团与原省盐务管理局一套人马、职责分开、合署办公,也承担着盐业行政管理职责。2016年,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并于2017年12月颁布实施《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于2018年12月完成盐业体制改革。由于《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依据的《盐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且大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食盐管理体制要求,需要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监管体制发生改变,贵盐集团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剥离,并撤销了省盐务管理局,由政府相应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二是盐业体制改革放开了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各省省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三是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储备体系由原来贵盐集团按照政府确定的库存量储备食盐的模式,转变为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因此,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释放食盐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重新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4月,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开始启动起草、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并赴湖北省、海南省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以及有关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律师协会、专家意见;在《法制生活报》头版、专版刊登《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多彩贵州网、司法行政网、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小组与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广电局、贵盐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省司法厅根据会议要求,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反馈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食盐监管体制。《条例(草案)确立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食盐监管体制。一是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作为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明确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二是综合考虑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从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安全的角度出发,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即由盐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三是鉴于食盐安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明确了卫生健康、物资储备等部门在食盐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四是为提高食盐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补充执法信息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规定了“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盐安全信息员队伍”
(二)关于食盐安全监管。《条例(草案)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为防止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是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规范食盐销售,规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进货渠道,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监督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从源头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四是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倒逼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食盐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五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科学补碘宣传教育责任,着力提高群众科学补碘意识,同时对未加碘食盐销售使用作了特别规定,既确保我省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又满足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的消费需要。
(三)关于食盐供应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食盐市场放开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安全供应。一是对食盐储备作了规定。明确政府食盐储备由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并对所需资金、相关财政保障作了规定。明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承担的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对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数量、储备要求等作了规定。二是对食盐补充储备作了规定。按照《食盐专营办法》“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食盐储备制度作了补充完善,明确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政府食盐补充储备工作。三是对食盐应急保障作了规定。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协调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协调保障食盐供应等有关工作。
(四)关于省政府常务会上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税务局提出的修改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研究,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