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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 年9 月26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 年1 月14 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镇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镇宁自治县人大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2 月19 日省人大民宗委收到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报告》后,于3 月2 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9 月10 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会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监察和司法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条例》的修订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有利于镇宁自治县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发展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审查要点

  一、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3 月11 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 年2 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 年3 月15 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年3 月20 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1 月1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12 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28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年4 月24 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 月2 日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 月10 日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8 月27 日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正);

  14.《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6 月14 日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年4 月29 日修正);

  16.《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11 月9 日修订);

  1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7 年11 月22 日通过);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年12 月11 日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 年4 月29日通过)。

  (二)参考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 年5 月19 日通过);

  2.《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 年9 月23 日通过);

  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0 年10 月1 日施行)。

  二、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

  《条例》第五条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容,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等。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监察委员会

  《条例》第三章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乡村振兴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增加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四化”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的规定。主要参考了《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五)关于宪法宣誓

  《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宪法宣誓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六)关于“四月八”和“六月六”

  《条例》第六十条增加了每年“四月八”“六月六”各放假1 天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七)关于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1.《条例》第八条对进行民族歧视、压迫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第九条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3.《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4.《条例》第三十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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