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杨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是“无烟的森林火灾”,其成灾面积是火灾的三倍,对森林资源破坏非常大。国务院已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中。我省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在“十三五”时期完成营造林2988万亩,森林覆盖率从2015年的50%提高到2020年的60%,生态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交通物流的频繁、快捷,外来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频率和数量大幅增加,松材线虫病、红火蚁、红棕象甲等林业有害生物频频入侵我省,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呈加剧态势。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面积约1000万亩,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达109种,这对我省森林资源与生态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由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薄弱、综合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检疫及联防联治机制不健全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高度。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4月15日起施行的国家生物安全法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积极探索具有首创意义的制度创新成果”。鉴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上位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更好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8年5月,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有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等共同参与的起草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及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起草组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兄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到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市、省林科院等地开展调研,与相关部门、科研单位、林业产业企业及农户代表等座谈。召开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州)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基层群众、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两次征求了 9个市(州)人大及部分县(区、市)人大的意见建议,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论证和20余稿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防治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明确了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监测检疫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中关于普查、专项调查、防治规划、重点预防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细化。第三章对植物检疫作了专章规定,包括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确定和公布、疫区疫点的划定程序、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范围等进行明确。
(三)关于治理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属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除治的义务;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有关部门的查明情况、评估和及时除治义务;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的除治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因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予采伐。组织采伐林木的单位应当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章根据生物安全法、新森林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实际,对违反《条例(草案)》的禁止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对于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法律责任条款,学习借鉴福建、陕西等省近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