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21年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九条第二款删除“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需要,在国家公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之外确定或者调整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删除第二款。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经过检疫。”
“凡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应当经过检疫。”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应当提交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法定证照。”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需要中转换发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已取得的植物检疫证书换取新证。”
6.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或者寄递手续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禁止运输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输或者寄递,一车(件)一证。”
7.第三十五条删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治理实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8.第三十七条中的“30日内”修改为“7个工作日内”。
9.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扣押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及相关物品。”
10.第五十五条中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修改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删除“对林业植物及产品的经营者或者承运人。”
1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删除“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第二款删除“从国(境)外引进林木种苗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12.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实施灾害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灾害木流失的”修改为“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灾害木流失的”;第二款在“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后面增加“及其剩余物的”。
13.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灾害木,是指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包括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