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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必要性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开发布,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8月20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施行。按照7月27日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省必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常住人口出生率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17年达到最高值1398曤,随后逐年走低,2020年仅915曤;全省常住人口总和生育率也从2017年最高的228下降到2020年147,低于15的警戒线,对未来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利。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及时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提升和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8月初,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将《条例》修改列为省政府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条例》修改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毕节、黔南、六盘水、贵阳5个市州8个县(市、区)基层调研,听取市县两级160余家部门单位和100余名育龄群众意见。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分别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已经2021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原文共75条, 《修正案(草案)》共修改原条文23条、删除33条、新增7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9条。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此外, 《修正案(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

  (一)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一是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明确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三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四是取消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二)关于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明确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新增托育机构监管的法律责任,规范托育服务。三是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四是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三)关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为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修正案(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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