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先后赴安顺市、六盘水市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2021年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二条中的“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修改为“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2.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删除“或者其”;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未成年人就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培训,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4.第五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协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交流工作”。
5.第六条中的“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修改为“应当由专门机构”。
6.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落实”修改为“协调落实”。
7.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台账,对出现失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第四项中的“协助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修改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8.第九条中的“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修改为“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9.第十条中的“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积极履行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责任”修改为“应当积极履行下列责任”;第九项修改为:“协助司法机关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10.删除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各种”。
11.删除第十五条。
12.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三款中的“落实有关规划和实施办法”。
13.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对专门学校教职员工制定专门的职称评审规则,在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修改为“对专门学校教职员工在职称评审、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照顾”。
14.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修改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5.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6.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7.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
18.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删除原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