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12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目前,我省共有地方金融组织494家,仅2020年1月至8月,地方金融组织各类累计交易额达29714亿元,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凸显,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国家层面仅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监管。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缺乏上位法的制度支持和保障。而我省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急需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散、弱、乱、空”问题突出;二是大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监管难度大,部分地方金融组织侵害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健全、风险防范处置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为了促进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7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安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协会、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召开论证会,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司法厅高度关注近年来发生的立法引发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舆情风险等事件,今年在审查阶段创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针对《条例(草案)》上位法依据不足、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等情况,委托第三方省律协金融证券专委会对省司法厅审查梳理的重要内容和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为立法起草小组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立法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会后,省司法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法院、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管体制机制。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坚持金融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条例(草案)》规定了监管范围包括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将国家暂未明确定义及经营、监管规则,但明确由地方加强监管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纳入兜底条款予以规定。二是对政府加强金融工作领导,统筹推进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作了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三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及具体监管措施,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二)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目前,国家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经营规则作了严格限定。《条例(草案)》按照中央文件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参照外省做法,总结我省经验,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了许可、核准事项。一是明确我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规范准入标准,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等重要事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由于该规定与省委、省政府将一定限额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权下放至部分市(州)的要求不一致,经对接有关部门,下一步将做好文件与条例的衔接,按照国家严把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关的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文件,将许可权上收省级。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变更机构名称等事项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并按规定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三是对地方金融组织持证经营、审慎经营、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报送材料等经营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风险防范处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和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制定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规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处置风险并按时报告。三是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区别重大风险情形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中央驻黔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