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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治理、利用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条例实施十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及长江保护法的精神,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毕节市、遵义市及赤水河沿岸8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就有关问题到毕节市、遵义市及赤水河沿岸县(区、市)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2021年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资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委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拟定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草案)》,对“跨区域联合保护”一章中对应的条款作了对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赤水河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分区(片)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扩面提质增效、生态修复等工作。”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燃煤锅炉应当逐步淘汰,推广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

  5.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6.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赤水河流域沿岸码头禁止堆放、储存煤炭。”

  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目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8.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一切捕捞行为。”

  9.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三省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并明确具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毕节市、遵义市及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昭通市、泸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赤水河流域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就赤水河流域

  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云南省、四

  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10.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省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规划,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云南省、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11.第六十六修改为:“三省省人民政府完善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具体补偿协议由省人民政府与云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建立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12.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之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13.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14.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三省协同加大对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对取水、排污、捕捞、采矿、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统一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15.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并修改为:“三省共同加强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三省共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6.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并修改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云南省、四川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赤水河流域的保护进行监督。”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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