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的必要性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施行,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省作为全国四大中药材产地之一,中药材资源丰富,民族医药历史悠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更是率先推广艾灸、针灸、黔产药品等传统防治技术及药品应用,大幅提高治愈率。但是,随着我省大健康战略的推进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加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反映出中医药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明,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中西医协同发展不够,中医药应急储备不足。三是中医药产业发展潜力未能释放,产业链单一,民族医药优势有待发挥。因此,为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小组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多次召开论证会协调各方建议,并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会后,省司法厅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省农业农村厅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健全中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建立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制度的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并在各章明确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中医药管理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二是为优化中医药服务供给,筑牢城乡中医药服务阵地,对公立中医医院的举办和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设进行了规定,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三是健全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列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四是以专章形式,对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特别是师承教育、基层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激励等作了规定,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对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特别是此次疫情防控中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条例(草案)》明确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诊疗方案、疾病攻关等中西医协同机制,推进中西医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立中医药全程参与机制,强化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对中医药应急储备建设、应急处方发布、公立中医医院设置独立传染病区等进行了规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三)关于健全中医药产业体系。中医药产业是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充分体现我省特色优势,协同推进其他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对中药材产业的种植养殖、加工生产和市场流通各环节进行了规定,推动中药材产业规模化,形成产业链。鼓励中医药健康产品、养生保健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形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服务产业,并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关于传承发展苗医、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我省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而独具特色的民族医药经验,特别是拥有人才、理论研究支撑的苗医、苗药,对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传承、创新我省民族医药,《条例(草案)》将现有的部分民族医药政策上升为法规内容,从民族医服务能力建设、经典方剂的中药新药开发、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等各方面推动我省民族医药发展,提振我省民族医药信心。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