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勇
省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2020年6月28日,栗战书委员长对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作出了重要批示,省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委员长的批示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四次视频会议要求,加强与四川和云南两省沟通,积极推进《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修订草案已于2020年12月4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
2021年1月15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的材料上作出批示,对三省人大常委会形成共同决定,在相关重大问题上作出共同承诺、分别承诺和有关约束、制约规定提出意见。1月21日,沈跃跃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座谈会,提出:一是三省共同出台决定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体例要统一;二是要在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出共同承诺、分别承诺和有关约束制约规定,以强化三省共同的法律责任;三是立法的形式和程序要同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时向省委专题报告。2月26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学习贯彻栗战书委员长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的批示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工作。5月10日,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四川省古蔺县主持召开推动云贵川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共同立法座谈会,对三省共同出台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决定提出具体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座谈会安排部署,按照省委要求,在三省共同立法(修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云南省、四川省协作配合,出台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决定,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是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座谈会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专题报告,立即成立共同决定起草专班。起草专班深入赤水河流域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起草形成了共同决定草案初稿,供牵头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
4月9日,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四川成都召开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第二次秘书长联席会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同志到会指导,三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会。由于三省各自起草的决定草案稿文本侧重点不同,未能形成共同文本,经认真讨论研究,议定达成了六项共识:1坚定三省共治的决心;2明确“五统一”等要求为共同决定的主要内容;3由云贵川三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共同决定起草工作专班,共同调研,共同起草决定文本;4确定共同决定通过、发布和施行时间;5加快审议通过各省条例;6联合召开共同决定施行座谈会。
根据三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秘书长联席会议纪要,三省立即行动,抽调骨干力量,组建由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资委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从4月19日至21日,赴云南镇雄县、贵州习水县、四川古蔺县、合江县开展立法调研,在习水、合江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4月22日至23日,工作专班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对共同立法的批示要求,经过深入研究、讨论、交流和反复磋商,就决定草案基本框架达成一致,对决定草案内容形成共识,并对决定草案逐条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决定(草案)》(工作专班征求意见稿)。经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讨论研究,形成了三省统一的《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决定(草案稿)》。5月10日,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四川古蔺县主持召开推动云贵川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共同立法座谈会,对三省共同立法作出安排部署。会后,三省工作专班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具体指导下,再次对共同决定进行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草案)》。
三、起草决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重要指示,坚决扛起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
二是坚持三省共治。坚决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的批示,围绕“五个统一”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三省共同的法律责任,统筹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共同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
三是坚持创新立法模式。通过建立三省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共同调研、共同起草的方式,形成共同决定草案稿,同时,通过条例细化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决定”+“条例”的方式,强化流域共治,为地方跨区域流域共同立法探索出新思路、新模式。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8条,主要包括导语、正文和施行时间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全方位协作、“五个统一”“两个机制”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生态修复、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协作、地方人大监督协作、明确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全方位协作
赤水河是一条横跨云贵川三省之间的界河,赤水河流域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甚至包括普法等多方面的协作,《决定草案》第一条明确三省“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细化和完善。
(二)关于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批示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座谈会作出关于“要建立三省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安排部署,《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对三省之间建立协调机制作出规定,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实践经验,第二款、第三款对市县建立协调机制及运作方式作了补充规定。
(三)关于落实“五统一”要求
为落实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长江保护法第六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三省共同决定要落实“五个统一”的要求,《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对三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作出共同承诺、分别承诺规定;此外,第十八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落实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云贵川三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决定草案》第十四条对云贵川三省完善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