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5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契税法的授权,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出决定,统筹考虑了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下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办法,与我省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稳妥审慎,有利于维护现行税负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扶危济困的精神,《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契税法的规定,将《决定草案》名称修改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
2.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9月1日”。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