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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列入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财政经济委员会派员提前参加了《决定(草案)》起草、修改等相关工作,收到《决定(草案)》后立即组织开展研讨,查阅相关资料,采取书面发函和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征求九个市(州)人大、省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该法,根据《契税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合理设定契税适用税率,细化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和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下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办法,与我省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稳妥审慎,有利于维护现行税负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扶危济困的精神,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二条“有下列情形”后增加“之一”。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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