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石化清
现将《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契税是地方税重要税种,我省按照市、县两级20暶80比例分享。2011年至2020年,全省累计征收契税713.87亿元,其中,2020年为94.26亿元,占全省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28%,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贵州实际,我们拟定了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形成了《决定》。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分别召开两次会议对《决定》进行研究讨论,并与相关纳税人调研座谈,经广泛征求各地政府、省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决定》,于5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法定授权原则,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严格按照《契税法》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二是坚持稳妥审慎原则,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注重保障民生及扶危济困,对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一定优化。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税率
《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决定》拟维持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不变,与重庆、云南、广西等省份一致,略低于湖南省4%的税率。
我省暂不实施住房权属转移的差别税率,主要考虑我省契税税率已是《契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若实施差别税率将导致相关纳税人住房交易税负上升,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利于激发社会投资和消费。据了解,为保持税制稳定,全国大多数省份也暂未考虑实施差别税率。
(二)关于税收减免
除《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我们对法定授权的两种情形拟定了契税具体免征办法。一是关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情形,拟确定为“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上述规定既彰显公平、公正、公允,也符
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是关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拟确定为“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上述规定符合扶危济困的精神,并与多数省份的政策保持一致。
(三)关于其他事宜
建议《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1998年9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