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5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全面加强我省禁毒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对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的“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修改为“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
2.《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中的“并确保”修改为“保障”。
3.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句末增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患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联系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4.《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删除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5.《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承担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疗机构”修改为“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6.《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鼓励”修改为“变更”;第五款中的“应当征求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修改为“应当征求本人同意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
7.《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中的“毒品”修改为“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
8.增加一条作为《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内容为:“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9.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6月26日”。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修正案草案》通过后,需对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