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德林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修正案草案》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此前,在《修正案草案》的调研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参与前期立法调研、文本起草和修改,参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论证会,赴海南、云南、浙江、四川等省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先后到毕节市、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黔南自治州等地开展调研,并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5月14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013年7月,《贵州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正以来,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禁毒斗争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我省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总结了近年来禁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禁毒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的“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修改为“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

  2.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中的“并确保”修改为“保障”。

  3.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句末增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患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联系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4.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承担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疗机构。”修改为“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5.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鼓励”修改为“变更”;第五款中的“应当征求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修改为“应当征求本人同意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

  6.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中的“毒品”修改为“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

  此外,建议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