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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对《贵州省禁毒条例》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我省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成为了缅甸、老挝金三角毒品进入内地的重要通道,毒情形势严峻复杂。针对禁毒工作难点和焦点,我省于2002年制定了《贵州省禁毒条例》,并于2011年重新制定,2013年进行修正,条例的不断完善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随着禁毒斗争形势的变化,一些突出问题仍需要解决,主要体现为:一是毒品违法犯罪“挖根”不足,吸毒人员群体庞大、外流贩毒突出;二是戒毒医疗体系不健全,对病残吸毒人员治疗和救助不足;三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有待提高;四是戒毒康复场所设置不健全,存在吸毒人员复吸和外流贩毒的重大隐患。为解决上述问题,从立法层面健全制度机制,对《贵州省禁毒条例》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年初,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毕节市、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黔南州开展省内立法调研,赴海南省、云南省、浙江省开展省外立法调研,并征求省有关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召开论证会听取各方建议,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21年5月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省司法厅在审查过程中,与省公安厅积极对接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编制、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等问题进行协商,所涉及条文均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条例原条文共43条,《修正案(草案)》修改原条文10条(含删除1条),新增条文5条,共修改15条,现草案共47条。涉及修正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为有效解决我省吸毒人员群体庞大、外流贩毒突出等问题,促进全省禁毒斗争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020年3月,我省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遵循“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挖根”“断脉”“破网”的原则,对打击吸毒和贩毒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应当开展吸毒成瘾认定,查清吸毒史,追查毒品来源,查找贩毒线索”的内容,将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

  (二)关于规范戒毒医疗机构。我省部分病残吸毒人员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肝炎、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这些疾病治疗周期长、效果缓慢,部分戒毒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放弃治疗继续吸毒,再次犯罪可能性大,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危害。《修正案(草案)》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监督管理、戒毒治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此两条内容已征得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同意。

  (三)关于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解决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禁毒委员会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利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改建特殊医疗场所,收治患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规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监督制度,已征得省检察院同意。

  (四)关于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两种情形影响管理效果,一是户籍地就业困难、亲人拒绝接纳或无能力接纳、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缺乏等不具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客观情形;二是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情形频繁出现,脱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修正案(草案)》参照云南、四川、宁夏、浙江等省(区)的做法,明确在自愿前提下,鼓励不具备条件或违反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最大限度消除吸毒人员复吸和外流贩毒的重大隐患。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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