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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位置互换。

  2.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差评事项,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调查核实、整改纠正”修改为“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3.第五十三条的“举报”修改为“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

  4.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政务服务投诉的”。

  5.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为第九项,内容为:“未按照规定对差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整改纠正的”。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7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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