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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到黔西南州普安县调研并听取意见。2021年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一条的“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修改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

  2.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奖励”。

  3.删除第八条的“纳入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4.删除第九条第二款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增加“具体工作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5.第十三条增加“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布”前增加“及时”。

  6.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政务公开、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

  7.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遵循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原则”调整至第一款的“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调整至第十七条的“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后。

  8.第十九条的“办理渠道”修改为“在大厅或者在线办理”。

  9.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非紧急类政府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事项,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集中受理。”

  10.第二十五条的“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前增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法定证照”前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1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在第三项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前增加“不予受理”。

  12.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作出不予同意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修改为“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为:“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4.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在“当场办理”后增加“一次办成”。

  15.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后增加“加强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将“畅通基层在线政务服务”修改为“提供多样便捷的办事渠道”。

  16.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内容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具备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并设置便捷通道,为老年人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和便民服务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办理医疗、社保、民政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17.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修改为两款。

  18.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将“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删除第二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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