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即发往各市州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27家省直有关单位、部分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提前介入工作情况,财经委于11月11日召开第27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务服务要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作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示范省,我省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面临一些问题,如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内涵、外延、分类和办理标准需要明确统一,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措施需要法规支撑等。“十四五”时期对政务服务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政务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规范政务服务程序流程,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及政务服务便利化措施法制化,更有利于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水平,对全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必要、及时。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删除第八条中“纳入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和汇总同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政务公开、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
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务服务的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集中受理”。
5.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6.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务服务机构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7.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由涉及政务服务机构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后增加“或者省人民政府”。
8.将第三十一条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政务服务机构决定的事项”修改为“需经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政务服务机构决定的事项”。
9.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接受群众识别监督”修改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0.删除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