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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12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政务服务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务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至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三年将我省列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示范省;在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中我省近四年连续位居全国前三。虽然我省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政务服务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平台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便民化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制度措施。因此,为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0年3月,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等市州实地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及律师协会、有关市场主体代表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小组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会后,省司法厅根据会议要求,会同省政务服务中心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政务服务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二是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梳理和汇总同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省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三是明确通过“好差评”制度、政务服务监测系统、特约监督员制度、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监管体系。

  (二)关于政务服务平台。一是加强线上线下平台统筹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原则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协同运行、融合发展,按照统一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二是明确集中办、在线办的纳入范围,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场地具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三是切实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互认,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应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

  (三)关于政务服务规范化和便利化。一是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程序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了受理、审查、决定等全流程的办理程序。二是着力加强政务服务便利化,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提倡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等制度机制,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三是突出全省通办、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探索建立省际协同服务机制和支持跨省政务服务协作,把我省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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