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12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梦龙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后,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随即将《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等37家部门的意见建议。此前,作为起草小组成员单位,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带队赴江西省、湖南省和黔东南州开展调研,我委与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先后赴省内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开展调研,在学习借鉴省外经验,调研了解省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提出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在涉及的15个省区市中,贵州被列为重点建设区,要求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工作方案》,编制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建设保护规划》。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掘好、利用好丰富文物和文化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革命文化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加强我省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和文化自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规范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立法保障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1.第一条中的“弘扬长征文化,传承长征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修改为“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和文化自信”。

  2.将第三条修改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建设和管理同步,科学规划、文化引领、强化传承、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

  3.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修改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4.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省级管理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体系。”

  5.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认定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其临时保护范围。”

  6.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原第二十二条、原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原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原第四十五条(二)、(三)、(四)、(五)项。

  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应当按照管控保护区、主题展示区、文旅融合区和传统利用区的各自功能,统筹规划建设;应当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管控保护区由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新发现待认定的文物遗存临时保护范围构成。

  “管控保护区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

  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主题展示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体量和规模、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主题和特点,在管控保护区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是参观游览和文化体验的主体区。

  主题展示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规定,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可以在主题展示区内,结合纪念馆、展览馆等设施和战斗遗址、红军故事等长征文化主题规划建设观光游览和体验区域,宣传长征文化、彰显长征精神。”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文旅融合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主题展示区为核心,依据就近就便、可看可览、主题协调的原则,结合周边区域特色历史文化、自然景观、民风民俗、现代文旅等优质资源规划建设,是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文旅融合区的建设应当使长征文化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充分融合,具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传统利用区由红军长征在本省经过、驻留和战斗过的所有区域构成,是当地城乡居民和单位传统生活生产的区域,是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辐射和扩展区。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长征文化研究,引导长征精神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寨,广泛传播红军故事、彰显长征精神。”

  12.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运行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建设。”

  13.第四章和第五章位置互换。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关联的古镇古村、古城墙、古道、传统民居、宗祠等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等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1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检查督促有关工作开展。”

  16.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