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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12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克敌制胜伟大长征精神的传承以及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指出,“伟大长征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精神族谱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滋养,成为鼓舞和激励中国人民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2019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长征文物保护条例》,推动保护传承协调利用推进理念入法入规,同时将贵州列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要求2021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省委书记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工作方案》,提出“与建设区相适应的法规规章更健全”的目标。

  我省作为重点建设区,率先启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是我省是红军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范围涉及9个市(州)的66个县(市、区),率先启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掘好、利用好丰富文物和文化资源,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革命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长征精神、长征文物的维护和传承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二是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的建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的关怀和信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重大民生工程,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制定出台与建设区相适应的法规,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革命教育和产业带动功能,更好地推动我省红色文化传承、理想信念教育、红色旅游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相关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0年3月,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毕节、铜仁、黔东南、黔南等市州和湖南省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意见,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46条,包括总则、保护、建设、管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总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组织领导、规划引领;二是实体性规定,包括长征文物调查定级建档,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的安全保护、长征史实的征集调查、长征文化展陈、长征文化体验游和研学旅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运营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推动产业升级;三是保障性规定,包括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大数据运用、考核评价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涉及的15个省区市中,我省率先启动立法。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启动及没有相关省区市立法借鉴参考的情况下,难度较大,很多制度需创制。起草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兼顾保护与发展需求,组织起草了文本并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在遵守合法性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立法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的规范引领作用。

  (一)关于长征主要线路和长征史实的认定。在部门起草阶段,对长征主要线路和长征史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省司法厅审查时,认为这个问题重大而敏感,建议起草部门就该问题与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等单位沟通。经沟通答复,长征活动线路是明确的,不需要再进行认定;长征史实的认定是中央的事权,地方性法规不宜作规定。经研究,立法起草小组予以吸纳,删除了原有关于长征主要活动路线和长征史实认定的相关内容,仅明确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长征史实的征集调查工作。

  (二)关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规划。由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建设保护规划》尚未获得批复,为与国家保持一致,省司法厅建议整合原有涉及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的多章零散内容,只在总则中进行原则性规定,有关规划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实施。立法起草小组采纳了该意见。《条例(草案)》只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本省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规划。有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做到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关于长征文物认定定级建档。为摸清长征文物家底,全面加强我省长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文物的价值,依法做好认定、定级和建档的相关工作。相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关于管理机构。征求意见过程中,省委编办建议有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暂不宜以法规形式固化,待相关工作机制运行成熟后,再专项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经研究,立法起草小组予以吸纳。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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