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应当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修改为“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2.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提供中医药服务。”
3.第十一条第三款句末增加“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4.第十二条中的“疾病控制”修改为“疾病防控”。
5.第三十九条中的“鼓励”前增加“建立师承教育培训机制”。
6.条例中的“中医经典名方”“古代名方”“中医药名方”统一修改为“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统一修改为“验方”,“名老中医经验方”修改为“名老中医方”。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7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