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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赴三穗县调研,召开省直部门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1年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九条第一款中“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2.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3.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支持”修改为“支持保护”。

  4.第十七条删除第一款中的“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5.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属于名老中医经验方,或者取得省级科研成果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修改为“属于中医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

  “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

  7.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加强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后增加“建设中医药现代产业体系”;第二款中的“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支持”后增加“引进优势品种、高端人才、龙头企业等优质资源”。

  8.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句末增加“打造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健康食品等为特色的健康小镇或者园区”;删除第二款。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

  “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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